IASB於2011.12.16發布IAS 32『金融工具:表達』之修正,以釐清互抵細則之應用。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簡稱「FASB」)進行之聯合專案,旨在說明雙方關於金融工具互抵會計準則規定之差異。惟FASB後續決定保留目前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US GAAP)下之指引,因此IASB與FASB決定將聯合專案著重於制定接軌之揭露規定,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更易於比較IFRSs與US GAAP下金融工具暴險。此外,由於IASB對外尋求意見時發現實務應用上之分歧,因而決定修正IAS 32以澄清某些觀點。
IAS 32之修正著重於下列四方面:
- 「目前有法律上可執行之權利互抵權」之意義。
- 同時實現與清償之應用。
- 擔保品金額之互抵。
- 應用互抵規定之科目單位。
修正之IFRS 7『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應揭露所有依照IAS 32.42互抵條件與以抵銷之已認列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此修正亦規定應揭露受可執行之淨額交割總約定或類似協議約束之所有已認列金融工具相關資訊,即使該等金融工具依照IAS 32不得互抵亦然。IASB認為該等揭露將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評估淨額交割約定(包括與企業已認列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有關之互抵權)對企業財務狀況表之影響或潛在影響。
IAS 32之修正將於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惟互抵之新揭露規定將較早生效,於2013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及該等年度期間內之期中期間生效。兩者皆須追溯適用於所有比較期間。
點選:
- IASB新聞稿 (請按此) (與IASB網站連結)
- Deloitte對互抵專案之彙總 (請按此)
|